立有多份遗嘱,内容却相互冲突,到底该以哪份为准?这是许多家庭在处理遗产时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先说结论:关键要看立遗嘱的时间。
如果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后(2021年1月1日起)订立或生效的,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很多人仍以为公证遗嘱优先,这是旧《继承法》的规定。《民法典》已经彻底删除这一规定,充分尊重遗嘱人最终的真实意愿。
不过,如果遗嘱涉及《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则可能存在例外。
01 核心规则:最后遗嘱优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也就是说,无论最后一份遗嘱是自书、代书还是公证形式,只要它合法有效,就优先于之前的所有遗嘱。
哪怕之前办理过公证遗嘱,立遗嘱人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形式订立新遗嘱,修改原先公证遗嘱的安排。
02 关键前提:后一份遗嘱必须“合法有效”
但要注意,“最后”并不绝对等于“有效”。
如果最后一份遗嘱在形式要件或者实质要件上存在瑕疵,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此时遗产仍可能按之前有效的遗嘱处理。
关于有效遗嘱需要满足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笔者可以另外再撰写一篇文章详细阐述。
03 特殊的时间效力问题
如果遗嘱人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订立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但在《民法典》施行后去世,实践中存在特殊处理规则。
虽然自书遗嘱订立在公证遗嘱之后,但根据当时《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
为尊重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合理预期,法院可能会依据立遗嘱时的法律(旧《继承法》)判定效力,即仍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适用《民法典》的“最后遗嘱优先”规则。
但这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过渡情形。对于2021年之后新订立的遗嘱,一律遵循“最后遗嘱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