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企业开始推行“上四休三”“每周三休”“缩短工时”等安排。
名义上,这是为了提升效率、关爱员工;
可现实中,不少人的工资也随之缩水。员工难免困惑:这到底是工时调整,还是变相降薪?
01 法律底线在哪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换言之,调整工作时间和降低劳动报酬,都需要与劳动者本人协商一致,并经书面确认。
除非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按小时计酬,且双方就工时变更达成一致,否则在月薪制下,企业单方按比例扣减工资,很可能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02 真正的工时调整 vs 名为“调整工时”,实为“降薪”
真正的工时调整
比如,公司实行“上四休三”,但月薪不变,并通过优化流程、减少无效会议来提升效率。这是用工优化:员工受益,企业也可能受益。
名为调整工时,实为降薪
工时缩短、薪资下调,表面上看只是“多休一天少拿一天钱”的简单算术,但实际操作中,不少企业的工作量并未同步减少。
一些实行“上四休三”的企业,在工作时间调整后,员工每月需完成的工作量并没有变化。
但单位时间劳动强度被拉高,在岗时长被压缩,工作负荷却没有同步减轻,最后变成干满同等工作量,收入反而下降。
03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如果劳动者正面临企业单方面推行降薪式工时调整,建议:
第一步:明确表达异议,留下书面记录
主动与人事部门或管理层沟通,递交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出具书面说明。切忌只做口头沟通,书面异议是后续维权的关键证据。
第二步:系统保存证据
包括劳动合同、每月工资条、考勤排班记录、工时调整通知、与人事的聊天记录及邮件往来等。
尤其要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原工资标准的工资流水和工资条,这在主张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时至关重要。
第三步:依法维权
沟通无果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
写在最后
如果企业确实经营困难,需要通过调整工时、降低薪资来缓解压力,这并非不可理解。
但企业应充分告知,让员工在了解真实情况后作出选择是否同意降低工时、降低工资,而不是把经营压力直接转嫁到劳动者身上。
企业也应明白,真正的工时优化,应当追求效率与福祉的双赢,而不是让员工“少拿钱、多干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