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临时用工,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发布日期:2026-09-23 作者:胡晖 15856

单位临时用工,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容易混淆:有人觉得,只要是“临时”的,就是劳务关系;也有人认为,只要按小时发工资,就不算劳动关系。

其实,这些理解都不准确。

不能仅凭“临时”二字判断。

关键在于审查实际用工中,劳动者对单位的从属性程度,即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01 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从属性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的,劳动关系成立:

1.主体资格适格

用人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者是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2.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人身与组织从属性)

这是劳动关系最核心的特征。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其考勤、排班、工作安排、监督考核等管理。

3.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经济从属性)

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主营或必要配套业务,而非独立的、一次性的劳务事项。

02 实务中如何判断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

  • 单位对劳动者实行打卡考勤、排班管理、请假审批;

  • 劳动者须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接受工作监督和考核;

  • 按月或按固定周期领取相对稳定的报酬;

  • 从事的工作属于单位主营业务或必要配套环节;

  • 单位提供主要生产工具、设备或工作场所。

(二)倾向于认定劳务关系的情形

  • 劳动者自行决定工作时间、方式,不受单位日常管理约束;

  • 按次、按件结算报酬,无固定周期;

  • 工作具有一次性、临时性、独立性特征;

  • 劳动者自带工具,独立完成特定成果;

  • 双方不存在持续、稳定的用工关系。

03 举例说明

1.通常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实例

例1:餐饮店“临时服务员”

某餐馆招小张做2个月服务员。店长排班,小张每天打卡上下班,请假要批准,穿店服,按月发工资,工作就是点菜、传菜、收拾餐桌。

法律分析:

本案中,小张虽然被称为“临时服务员”,但餐馆对小张有考勤、排班、请假等管理,按月发工资,工作又是餐馆主营业务,符合劳动关系三要件。

即使双方签的是《劳务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例2:超市非全日制小时工

某超市理货员小李每天18点到22点理货,每周工作20小时,打卡,按小时计酬,受超市排班管理。

法律分析:

本案中,超市对小李进行排班管理,小李需按排班时间到岗,不能完全自主决定是否工作、何时工作,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

小李遵守超市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要求,接受超市管理,且所从事的理货工作属于超市业务的组成部分,一般会认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成立。

注意:非全日制用工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只是工时、报酬结算等有特殊规定。

2. 通常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实例

例1:展会发单员

某公司办展会,请人发3天传单,每天来2小时,按小时付酬,发完即走,不打卡、不排班,公司只要求把传单发完。

法律分析:

劳务关系的特征正是“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关系随劳务完成而终结。

本案中,发单员工作仅持续3天,每天仅2小时,属于典型的临时性、一次性劳务。

同时,发单员不受公司的日常劳动管理(不打卡、不排班、无监督考核),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仅有“按小时付酬”和“发传单属于公司展会业务的一部分”,不足以单独支撑劳动关系的认定,故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

例2:退休返聘顾问

老王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被原单位返聘做技术顾问,每周去一次,按次给咨询费,不考勤,签《劳务协议》。

法律分析:

每周去一次,不考勤,表明老王不接受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支配,缺乏劳动关系核心的“人身从属性”。

报酬方式:按次给咨询费,而非固定的月薪,符合劳务报酬“一事一酬”的特征。

协议形式: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是双方对法律关系性质的明确约定。虽然协议名称不是决定性因素,但结合其他事实,它加强了劳务关系的认定。

因此,老王与返聘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民法典》和《劳务协议》的约定来调整,而非《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

总之,“临时工”身份本身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用工,只要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同样形成劳动关系,只是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按小时计薪、工时不固定,也不能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依据——用工从属性才是劳动或劳务关系的核心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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