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守护人”:新《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22 作者:胡晖 1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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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是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债券法律关系中,债券持有人通常人数众多且分散,单个持有人难以有效监督发行人履约,亦难以独立参与诉讼或破产程序,容易陷入集体行动困境。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通过设立常设、专业的受托管理人,集中行使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对发行人形成有效制衡,从而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九十二条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新《公司法》新增第二百零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聘请和具体职责。

法条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聘请义务具有强制性

本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该聘请义务具有强制性,且仅适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受该强制聘请义务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聘请受托管理人的义务由发行人承担,但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在于为债券持有人服务,其法律地位独立于发行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二、受托管理人的四项核心职责

本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四项核心职责:

1.受领清偿

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接收发行人的本息兑付,确保清偿款项能够及时、准确地分配给债券持有人。

2.债权保全

当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权益的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采取措施保全债权,包括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等。

3.与债券相关的诉讼

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或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仲裁。这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赋予受托管理人的重要诉讼主体资格。

4.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

在债务人破产(含重整)程序中,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代为进行债权申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对重整计划等事项进行表决。

三、法律关系的定性

关于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说”与“信托关系说”之争。目前立法对此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不过,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观点主张,受托管理人对债券持有人负有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禁止利益冲突系忠实义务的应有之义。

总之

新《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与2019年《证券法》第九十二条相衔接,进一步夯实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基础,有助于缓解债券持有人面临的集体行动困境,降低其维权成本,强化对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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