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公积金承担主体的,应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26-08-25 作者:胡晖 11730

在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公积金承担主体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而言,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缴存义务人;但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内部,最终费用通常由用工单位承担。

01 对外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缴存主体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系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为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义务。

基于此:

  • 劳动者维权的直接对象为劳务派遣单位

    如遇公积金未缴或少缴情形,劳动者应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亦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

  • 行政监管的对象亦为劳务派遣单位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派遣单位限期补缴。该项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因派遣协议未约定或缺乏费用来源而免除。

02 内部责任:最终费用通常由用工单位承担

协议未约定时,派遣单位补缴后,可向用工单位追偿。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如下:

首先看合同解释与交易习惯:法院会审查协议是否隐含了费用承担的意思。例如,若协议约定用工单位支付“工资、保险费等”,可能被解释为包含了公积金这类用工成本。

核心原则是“谁受益,谁负担”:法院普遍认为,公积金属于用工成本,劳动者为用工单位创造价值,因此最终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需考虑公平原则:若派遣单位仅收取少量服务费,却要承担大额公积金,会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有违公平。

03 两种例外情形

用工单位已支付相关费用:若用工单位已将包含公积金在内的费用支付给派遣单位,而派遣单位未缴,则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

存在特殊过错:若双方对未缴公积金均有过错,法院也可能判决双方共同分担。

总之,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的对外缴存义务人,但协议未约定时,最终费用通常由用工单位承担。因此,即使协议未约定,也应先履行缴存义务,再依据公平原则向用工单位追偿。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