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追加执行股东有哪些法定情形? 发布日期:2026-08-20 作者:胡晖 11455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情形。核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该规定共规定了五种可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01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

  • 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通常以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作为证明);

    3.该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事实。

  • 责任范围:该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数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实务提示:对于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能否直接追加存在裁判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可适用“加速到期”规则予以追加,另有法院则认为应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申请追加时需结合受理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02 抽逃出资的股东

  •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

  • 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3.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如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增利润分配等)。

  • 责任范围:该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03 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

  • 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司;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3.原股东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

  • 责任范围:该原股东在未出资的数额内承担补充责任。

  • 重要限定:本条规定仅能追加原股东,不得直接追加股权受让人或后续多次转让后的现股东。如需追究受让人的责任,应另循诉讼途径主张。

0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

  • 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3.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 责任性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举证规则:此类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承担证明财产相互独立的举证责任,如不能提供完整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据,则推定财产混同。

05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股东

  • 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

  • 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司;

    2.公司未经法定清算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

    3.该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 追加对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 责任性质:上述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之

追加执行股东,须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 法定情形:必须落入上述五种情形之一,不得类推或扩大适用;

  • 财产不足:须有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实践中以“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为常见形式;

  • 程序路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 救济途径:如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

综上,追加股东执行制度兼具效率与审慎,申请方应严格对照法定情形、备齐证据,并充分预判管辖法院的裁判规则,以提高追加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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