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却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将公司股东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实现债权。这一制度被称为“追加执行股东”,但其适用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可任意为之。
01 法律依据
追加股东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该司法解释为债权人追加股东提供了明确的程序与实体规则。
02 可追加股东的法定情形
根据《变更追加规定》,债权人仅在以下情形中方可申请追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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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该股东,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抽逃出资的股东
可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可追加该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需注意,通常不能直接追加股权的受让人。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若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可追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股东
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可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 关键程序:“执行异议”前置
追加股东并非口头申请即可,必须遵循法定的异议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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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提交书面申请
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
第二步:法院审查与裁定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作出追加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则裁定驳回。 -
第三步: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15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04 操作步骤与材料准备
建议按以下步骤稳妥推进:
1.获取“终本裁定”
即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这是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最有力证据。
2.调查股东出资情况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或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工商内档,核实股东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3.撰写并提交申请书
撰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清晰载明申请事项、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4.准备并提交证据材料
通常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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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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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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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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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股东存在法定可追加情形的证据(如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等)。
05 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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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未届满(加速到期)问题
对于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能否直接追加,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可在符合条件时适用“加速到期”规则,但也有观点认为应通过另案诉讼解决。新《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具体适用规则尚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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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法定原则
法院对追加被执行人持审慎态度,必须严格限定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总之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条有效路径,但程序严谨、门槛较高。
成功的关键在于:符合法定情形 + 获取“终本裁定” + 依法提交书面申请。
鉴于该问题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建议债权人在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程序风险,提高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