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债券制度层面作出了重要完善,其中第一百九十四条作为公司债券的基础性规范,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非公开发行的合法地位,并对公司债券的定义、发行方式及法律适用作出了系统性规定。
本条不仅回应了多年来的市场实践需求,更在统一监管、法律衔接等方面实现了制度突破,对于优化企业融资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法条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对公司债券的定义、发行方式及法律适用作出了基本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司债券的定义(第一款)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该定义包含两大核心特征:
“按期还本付息”——彰显公司债券的债权属性。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为公司的债权人,而非所有者,不享有参与或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有权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有价证券”——表明公司债券是记载并代表债券持有人债权的法律凭证,具备流通性和可转让性。
二、关于发行方式: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第二款)
(一)条文规定
本条第二款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二)立法意旨
原《公司法》未明确允许非公开发行,但实践中私募债券已发展成熟,并获得资本市场广泛认可。
2023年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已规定“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新《公司法》吸收该规定,在法律层面正式确认了私募债券的合法地位。
(三)两种发行方式的主要区别
公开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并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非公开发行:应当面向专业投资者,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且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可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该规定赋予发行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市场环境和投资者偏好,灵活选择发行方式的自主权。
三、与《证券法》等法律的衔接(第三款)
(一)条文规定
本条第三款要求:“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规范意义
明确法律适用层级:公司债券兼具公司融资工具与证券产品的双重属性,其发行和交易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须遵守《证券法》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扩展调整范围:将原法仅规定的“发行条件”扩展至“发行和交易”,并增加“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顺应统一监管趋势:随着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均已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本条为该体制调整提供了法律衔接的基础。
立足《公司法》框架:公司债券相关纠纷应在《公司法》框架内解决,而非仅从以《证券法》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法规反向推导。这凸显了公司债券制度在《公司法》中的独立功能和定位
总之,本条以清晰的定义、灵活的发行安排和严密的法律衔接,构建了公司债券制度的基础规范,既回应了市场实践需求,也为后续监管与司法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