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和签订次数能否连续计算? 发布日期:2026-07-24 作者:胡晖 13276

在实务中,这是一个高频争议焦点。核心结论是:只要调动并非出于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同关联公司之间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工作年限和合同签订次数通常应当连续计算

01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判断是否连续计算的关键,在于两个核心要素:调动是否“非因本人原因”,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

02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会被认定应当连续计算:

1.调动系用人单位安排,而非劳动者主动发起
调动由原单位要求或安排,并非劳动者主动辞职后再入职新单位,则合同次数应合并计算。

2.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未发生实质变化
劳动者仍在原岗位、原场所工作,仅合同签约主体变更为关联公司。

3.用人单位存在恶意规避行为
通过设立多家关联公司,与劳动者轮换签约主体,借此规避触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义务。

4.调动系因组织委派、任命或企业合并分立等原因
如用人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进行委派或任命,或因合并、分立导致劳动关系转移。

注意:以下情形,则可能不被连续计算:

1.劳动者主动辞职后,再重新入职新的关联公司;

2.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内容均发生实质性改变;

3.原单位已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明确同意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4.调动系劳动者本人自愿申请,而非用人单位的安排。

03 法律后果

如果依法应当连续计算合同次数,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并以此为由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在期满时单方终止合同,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届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04 给劳动者的实用建议

  • 全面保存证据:包括调动通知、工作安排文件、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考勤记录等,尤其能证明工作地点、岗位未变的材料。

  • 及时提出书面诉求: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主动向新用人单位发出书面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留送达凭证。

  • 咨询专业人士:各地裁审口径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就个案情况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策略。

写在最后

关联公司间的工作调动,只要并非劳动者主动辞职或自愿申请,且工作实质未发生根本变化,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与工作年限通常会合并计算。

反之,若调动系劳动者自主行为或工作内容已显著变更,则可能无法连续计算。

把握这一核心逻辑,有助于劳动者在维权时占据主动,也有助于用人单位依法合规地进行人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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