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引发两项法律后果:一是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二是自满一年之日起,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1 劳动者可主张的两项核心权益
第一,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有权主张自用工之日起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关键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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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的是“二倍工资差额”,即在已发工资之外,要求公司额外再支付一倍工资,而非工资总额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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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入职满一年的次日起算。越早主张,风险越低。
第二,要求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满一年之日起,法律视为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
02 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后,还能主张二倍工资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一旦满足“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满一年),从该日起便不再计算二倍工资。
因此,劳动者可主张的二倍工资最长仅为11个月,即从用工第2个月起算,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
03 为何如此规定?
法律通过“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惩戒,并赋予劳动者更稳定的长期劳动关系保障。
若再持续支付二倍工资,将可能构成对同一违法事实的“一事二罚”,有违公平原则。
总结
权利分界:用工满一年是“分水岭”。之前是二倍工资支付期,之后是“视为已订立合同”的保护期。
权利并存:在“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签书面合同,但无权再就此后的期间主张二倍工资。
所以,劳动者的核心诉求应着重于前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要求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