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仍继续用工,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发布日期:2026-07-15 作者:胡晖 11524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疏忽或其它原因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此时,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此争议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支持主张):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贯穿劳动关系存续的全过程。劳动合同期满,即意味着前一份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若用人单位未续签却继续用工,实质上应视为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例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即明确指出,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但未续签的,劳动者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第二种观点(不支持主张):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此前已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即便未续签,双方的权益仍受原合同约束。

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适用期间应为用人单位首次用工之日的次月满一个月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即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共计十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情形,并不在该法定期间范围之内,故用人单位无需就此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即持此立场,认为合同到期后按原条件继续履行且劳动者权益未受到实际损害的,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鉴于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特作如下提示:

对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决定继续留用劳动者,应及时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如劳动者拒绝续签,用人单位应依法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对劳动者: 

当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定途径维权,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 

如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自动续延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因医疗期、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服务期未满、工会任期未届满等法定情形导致合同自动续延的,用人单位不承担未续签的二倍工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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