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广泛关注,被媒体称为成都“劳动碰瓷”第一案。作为一名长期处理劳动争议的律师,我想借这个案子,和大家聊聊:什么是“劳动碰瓷”?为什么法律不保护“劳动碰瓷”的人?
01 案件回顾:三年辗转13家公司,最短仅干10天
2023年7月,肖某入职成都某按摩公司担任按摩师,月薪8000元,未签书面合同。入职后,肖某消极怠工,屡遭客户投诉,仅18天后便因未通过考核被公司解雇。肖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声称签署的工资结清“收条”系受胁迫,且公司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解除依据不足,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等共计3.3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部分诉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二审深入调查,发现惊人事实: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肖某先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13起,涉及一审、二审和再审共计23件案件。三年内,他在成都辗转13家公司,最短工作时间仅10天,多份工作不满一个月。每次离职后,他几乎立即提起仲裁或诉讼,索赔金额从数千元到十余万元不等,远超正常工资收入。
更值得关注的是,肖某当庭承认:签署“收条”是为了后续通过诉讼“固定证据”以谋取利益,且无任何证据证明其签署时处于危困或受胁迫状态。
02 法院如何识别“劳动碰瓷”?
成都中院最终改判:仅支持肖某实际劳动所得(休息日工资差额),驳回赔偿金等其他全部诉求。
法院明确指出,“劳动碰瓷”是指个别劳动者不以实质就业为目的,利用企业管理漏洞,采取故意规避劳动合同签订、诱导解除劳动关系等手段,意图获取额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从四个维度认定肖某构成“劳动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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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模式异常——频繁短期入职、迅速离职,缺乏稳定就业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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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心态异常——对不签合同、被辞退等事实持放任甚至积极追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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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金额异常——每次索赔数额远超其正常劳动应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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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行为异常——每次离职后立即启动法律程序,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明显高于一般劳动者,诉讼策略高度程式化。
03 为什么这类“劳动者”不受保护?
不少人会问:劳动法不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吗?法院为何不支持肖某?
成都中院认为,“劳动碰瓷”者并非劳动法视域下应予倾斜保护的“劳动者”。劳动法设立双倍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制度,初衷是矫正劳资关系中的结构性失衡,保障弱势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而肖某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以诉讼牟利为业,其行为严重违背了民法典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也背离了劳动法的立法初衷。
法律不保护“碰瓷式维权”,不是对该类劳动者的冷漠,而是对诚信底线的坚守。
04 给企业和劳动者的建议
对企业:
规范用工是最好的“防碰瓷”盾牌——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健全考核制度、规范解除程序,让别有用心者无可乘之机。
对劳动者:
诚信是维权的基石。法律保护每一位诚实劳动的维权者,但决不容忍把法律当成“薅羊毛”工具的行为。真正的公平,来自对规则的尊重。
写在最后
这起“劳动碰瓷第一案”告诉我们:法律有温度,保护依法守法的人;但法律也有底线,绝不能沦为牟利的工具。
劳动“碰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劳动者形式上依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实则缺乏劳动就业的诚意,利用小微企业管理漏洞,以诉讼攫取超额利益,其目的具有明显不正当性。
若机械适用倾斜保护原则支持“碰瓷式维权”,不仅会破坏劳动关系的诚信基础,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消耗,更会扭曲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价值导向。
这起判决,正是对诚信原则的有力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