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董监高忠实义务全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10 作者:胡晖 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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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掌握着公司经营的命脉。然而,权力若缺乏约束,便易滋生越界与私利。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正是对上述人员忠实义务所作出的具体而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本条以六项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全面界定了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触碰的行为红线——从侵占挪用、私设账户,到贿赂受贿、不当得利,直至泄露秘密等。本文将对本条的规范内容、立法意图及违反后果进行逐项解读,以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并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法条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列举,属于禁止性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确保上述人员始终以公司利益为先。具体解读如下:

一、禁止的具体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侵占,是指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无归还意图;挪用,是指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二者均严重侵害公司财产权益。

(二)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
公司资金必须存入公司账户。以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既规避财务监管,又存在侵占风险,常见于私设“小金库”、逃税、隐匿资金等情形。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利用职权贿赂,既包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也包括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受贿,均损害公司利益。其他非法收入,如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亦为法律所禁止。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在代表公司与第三方交易过程中,第三方可能向董监高支付佣金或回扣。该部分收入本质属于公司资产,必须上交公司,不得中饱私囊。本项行为有时与第(三)项中的收受贿赂存在竞合。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公司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定价策略)、财务数据、内部决策等。“擅自”指未经公司授权或无法律依据。该行为损害公司核心竞争力,可能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构成《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项为兜底条款,涵盖前述五项未明确列举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如篡夺公司机会、与公司进行违规自我交易、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等。该条款体现了法律的周延性,防止形式规避。

二、违反本条文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内部处分:公司可依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给予撤职、解聘等处理。

行政责任:可能触发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尤其是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形下。

刑事责任:侵占、挪用、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情节严重时,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通过五项具体禁止行为加一项兜底条款,全面构建了董监高忠实义务的核心边界。理解本条,是理解公司治理中“权责对等”原则的重要起点,也是防范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的基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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