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高管的职务视为解除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2026-05-14 作者:胡晖 22800

这是一个在实践中,非常关键且容易混淆的问题。简单来说:解除高管职务,绝不等于解除其劳动关系。

两者在法律性质、决策依据、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上,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实践中,很多企业正是因为混淆了这两者,直接以“职务被解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导致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败诉风险。

两者的核心区别

一、解除高管职务

法律性质:解除委托或聘任关系,撤销其管理职位和权限。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这种解聘是无因的,即董事会决议只要程序合法(召集、表决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使理由不当甚至无理由,该决议也有效。

决策主体:公司董事会。

核心程序:董事会开会,投票通过解聘决议即可,无需证明高管有过错。

法律后果:高管失去管理职权,可能转为普通员工,但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二、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性质: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

决策主体: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管理层。

核心程序:必须有法定的解除理由(如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并履行通知、有可能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程序。

法律后果:高管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彻底终止,需办理离职手续、结清工资、转移社保档案等。

举例说明

案例一:合法解聘职务,但劳动关系继续

某科技公司董事会认为其CEO张三管理风格与公司新战略不符,于是召开董事会,决议解除其CEO职务。但张三并未被要求离开公司,其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结果:张三不再拥有CEO的决策权。公司可以与他协商,安排他担任其他职务(如高级顾问、部门总监等),薪酬也可能会被相应调整。

法律分析:董事会的解聘决议完全合法。如果张三拒绝接受新的岗位安排,公司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要么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要么走法定的解除程序。公司不能直接以“已解除职务”为由让他走人。

案例二:将“解聘职务”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

某销售公司副总裁李四被董事会解聘后,公司人事直接通知他:“你的职务被免了,请即日办理离职手续,你的劳动关系也同时解除了。”

法律分析:公司的做法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董事会解聘了李四的职务,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结束。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理由。

法律后果:李四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企业合规操作流程指引

为了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建议企业采取“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公司法程序(解除职务)

举措:召开董事会,作出解聘职务的决议(依据《公司法》,无需证明过错)。

文书:出具《解聘通知书》,明确“仅解除XX职务,劳动关系另行协商”。

第二步:劳动法程序(处理劳动关系)

举措:人力资源部介入,进行实质性审查。

情形一(留用):

协商调岗降薪,注意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协商一致后书面变更合同。

情形二(辞退):

(1)有严重过错: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但举证责任在公司,需有扎实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

(2)无过错但岗位确实消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但需证明岗位彻底消失(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履行协商变更程序,不能跳过该协商程序,直接解雇。

第三步:证据保留

1.解聘职务证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证明程序合法)。

2.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严重违纪的证据链、不能胜任的培训调岗记录、协商变更岗位的沟通记录(录音或邮件)。

注意:解聘职务的证据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两者不能混同。

特别提醒:如果这位高管同时又是公司董事、监事,解除他的劳动关系会更复杂,可能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

写在最后:

董事会拥有“解聘高管职务”的绝对权力(无需理由),但公司想“开除一个员工”却不简单(必须有法定理由)。记住:职务是职务,工作是工作。董事会可以随时撤销高管的“职务”,但不能随意剥夺其作为劳动者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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