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病假期间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公司能否要求退还病假期间的工资? 发布日期:2026-05-12 作者:胡晖 22807

原公司有权要求退还病假期间的工资,且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

病假工资的法律性质是用于保障员工“因病无法工作”期间基本生活的,如果员工在此期间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公司的根本性欺骗。这意味着病假工资的发放基础已不存在,原公司自然有权追回。

法律逻辑分析

1.病假工资的法律性质

根据相关规定,病假工资是单位为保障患病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待遇。其前提条件是员工正在“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2.欺诈的构成

若你一边向原公司提交病假条,声称自己因病无法工作,一边却在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这在法律上构成了“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你隐瞒了真实情况,导致原公司错误地支付了本不应支付的工资。

3.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核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病假期间兼职的行为,与此原则严重相悖。

写在最后:

法律保护诚信者,不保护投机者。

病假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劳动者在真实患病期间的合法权益,而非成为“带薪兼职”的漏洞。劳动者在医疗期内隐瞒真实情况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动,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动摇了原公司支付病假工资的合理性基础。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珍惜法律赋予的医疗期保护权利,切勿“铤而走险”。一旦被认定为欺诈,不仅要承担退还工资的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被原公司合法解雇、职业信誉受损等更为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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