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如何认定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
发布日期:2026-05-08
作者:胡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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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劳动者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综合认定双方是存在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具体认定规则
情形一: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用工关系认定:劳务关系
法律后果:因劳动者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劳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情形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类情形,法院会通过实质性审查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从而作出区分认定:
第一种情况,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如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或先前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导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类情形下,未能享受待遇的原因不在现用人单位,因此不应加重现用人单位的责任。现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若双方继续维持用工关系,则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用工事实,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第二种情况,因为现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导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此情形之下,双方之间仍为劳动关系,持续至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终止。
写在最后: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认定为劳务关系。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风险较高,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尤其是在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的情形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