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解读:国有独资公司审计委员会全面“代替”监事会
发布日期:2026-05-26
作者:胡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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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针对国有独资公司,首次明确允许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替代传统监事会,由其全面行使传统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标志着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模式迈入“可选择、更灵活”的新阶段。一旦选择此模式,公司可以不再设立独立的监事会或监事。这有助于公司优化治理结构、提升监督效率,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权衡传统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两种模式的利弊,审慎选择。
2.这是一种“二选一”的制度安排:要么保留传统的监事会/监事,要么设立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审计委员会(此时不设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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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行使监事职权的规定。它赋予了国有独资公司一种不同于传统“董事会-监事会”并列结构的公司治理模式。具体解读如下:
一、核心机制: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
1.公司可以选择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一个审计委员会。
2.这个审计委员会不是由外部人员或股东代表组成,而是由董事组成。也就是说,它是从现有的董事会成员中选出一部分人来担任审计委员。
3.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是“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这意味着,一旦设立了这个审计委员会并明确由其行使监事会职权,那么该委员会就拥有了法律赋予监事会的全部权力,例如: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等。
二、法律效果: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1.只要公司依法设置了上述审计委员会,并明确由其行使监事会的全部职权,那么该公司就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也不再需要设置专门的监事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