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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第一款:董事会职权来源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一般规定(如第67条等),包括决定经营计划、制定财务预决算、制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解聘经理等。
注意: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部分本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如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利润分配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但董事会仍享有一切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核心经营决策权。
第二款:董事会构成的核心要求(强制性规定)
董事会成员有两个限制条件:
1.外部董事过半数: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非公司职工的董事。
“过半数”是强制门槛。例如董事会共7人,外部董事至少4人。
立法目的:
防止内部人控制,引入独立、专业的外部视角(如经济、法律、行业专家),强化决策制衡与合规性。
2.必须有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是法定必设,不能缺失。
体现国企的民主管理与职工权益保护导向。
第三款:董事的产生方式(内外有别)
一般董事(含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门)直接委派。
职工代表董事: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履行出资人机构不能直接指定或委派。
法律效果:职工代表董事一旦依法选举产生,履行出资人机构不得无故罢免或替换。
第四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必设董事长,副董事长为可选。
指定权主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而非董事会自行选举。
指定范围:只能从已经合法产生(委派或选举)的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不能指定非董事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