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良胜诉案例 | 信某公司诉康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未签书面合同,如何成功追回工程款? 发布日期:2026-05-14 作者:胡晖 16163

近日,四川谨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成都信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某公司”)诉上海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193民初13051号民事判决,全面支持原告信某公司主张,判决康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

信某公司与康某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1日、2022年8月10日就成都某国际医院病房样板间的覆膜金属复合板安装工程签订了两份《样板间协议》。其中,第一份协议有双方盖章确认;第二份协议则仅有信某公司盖章,康某公司未盖章。两份协议约定信某公司为康某公司提供材料并进行样板间安装。信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工作后,康某公司却以“未签订书面合同、未完成结算、未提供验收资料”等为由,长期拖欠款项。

 

二、争议焦点

1.第二份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该合同未加盖康某公司公章)

2.康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及安装费?

 

三、律师工作亮点

代理律师黄亮及其团队围绕上述焦点,系统梳理了以下证据链:

1.《出库单》《收方单》中康某公司员工(包括已离职员工)的签字;

2.微信聊天记录中康某公司员工对履行过程的确认;

3.《律师函》及催收记录,证明原告已履行催收义务;

4.康某公司内部人员角色说明(如材料经理、收货人)及对履行行为未提异议的事实。

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

1.第二份合同虽未盖章,但双方已实际履行,构成事实合同关系

2.安装面积、材料数量、单价均有据可查,康某公司应支付相应款项。

法院据此认定,信某公司已按第二份协议履行了交货与安装义务,康某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四、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

1.康某公司支付信某公司材料款 + 安装费共计143420.21元;

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2025年7月18日)按LPR计算的利息;

3.康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共计3030元)。

 

五、典型意义

1.合同形式瑕疵不等于合同无效:

即使合同未盖章,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仍可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2.员工行为可构成公司行为:

员工在履职过程中的签字、沟通等行为,可作为认定合同履行事实的关键证据。

3.证据链思维至关重要:

在缺乏正式结算文件的情况下,《出库单》《收方单》、微信聊天记录等“碎片化证据”若能形成完整链条,同样具有证明力。

4.及时催收与律师函运用:

有效中断诉讼时效、固定欠款事实,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六、结语

本案的成功代理,充分体现了四川谨良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企业应收账款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我们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客户在最复杂的证据条件下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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