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内部人控制的第一道关: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为何删除董事会草拟权? 发布日期:2026-05-12 作者:胡晖 1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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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条文虽仅有一句,却确立了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根本规则。条文从章程制定权入手,明确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独享这一权力,删除了原法允许董事会参与制定的选项。这一变化表面是程序调整,实质是国家对国有资产控制思路的深刻调整。

本文将从权力主体、新旧法对比、制度逻辑三个维度,解析该条款为何重要、影响何在,帮助读者看懂这“小条文”背后的治理逻辑。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规定。看似简短,实则是确立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关键在于厘清章程“谁来制定”以及“为何必须由这个主体制定”

1.权力主体:谁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这个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的“老板”。通俗地说,就是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具体部门或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它通常包括:

(1)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

这是最常见的主体,比如上海市国资委、山东省国资委等。

(2)经授权的其他部门或机构

在一些特殊领域(如金融、文化),也可能是财政部门或其他被授权的机构。

2.重要变化:授权逻辑的根本调整

这是2024年新《公司法》修订中最值得关注的变化,直接体现了国家对国企管控思路的微妙转变。

旧法规定(2018年版)公司章程可以由国资委制定,也可以由董事会制订后报国资委批准。这给了董事会一定的“草拟权”。

新法规定(2024年版)删除了“董事会制订报批”的选项,明确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3.为何坚守“单一制定者”模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核心特征是“国家单独出资”,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在这种模式下:

(1)集权与效率:所有权归国家,章程制定权随之归一,这符合“谁出资、谁决策”的原则。

(2)防止内部人控制:如果允许董事会自行制定或修改章程,容易导致经营管理层(内部人)架空国家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3)与股东会缺失的配套:正因为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际上代行了股东会职权,而“制定章程”正是股东会的核心权力之一。

总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确立了董事会、经理层等执行机构。既然董事会是因章程而设立的机构,自然不能由董事会自己来制定或批准自己的“出生证”,因此必须由更高层级的出资人机构直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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