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转让VS章程限制: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平衡之道 发布日期:2026-04-13 作者:胡晖 1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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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制度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流动与股东权益实现的核心机制。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延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由转让”基本原则的同时,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赋予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力,体现了立法力求在“提升股份流动性”与“尊重公司自治”之间的平衡。

 

 

法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法条解读

本条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一般原则例外原则两大核心规则:

一、一般自由转让原则:股东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公司外部的第三人。

(一)股份转让的自由性

转让对象无限制:既包括内部转让(股东之间),也包括外部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

与有限责任公司对比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通常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84条)。而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没有法定优先购买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法律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合性,股份具有证券化特征(尤其是上市公司),流动性是其核心价值,因此法律预设自由转让。

二、章程优先例外原则: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设置了合法限制,则优先适用章程规定。

(一)公司章程的限制效力

章程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设置合理限制(如锁定期、优先购买权、同意机制等),但完全禁止转让的条款可能因违反股份基本属性而被认定无效。

限制方式示例

要求转让须经董事会同意;

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如发起人、高管持股);

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或强制购买义务

设定转让对象资格(如限于特定行业从业者)。

法律边界章程限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也不得实质剥夺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非上市公司:章程限制在实践中更为常见,用于维持股东结构的稳定性。

上市公司:章程限制需遵守证监会关于股份转让的监管规则(如减持规定、信息披露等),且通常不得设置超出法律规定的额外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既肯定了股份的自由流通价值,也尊重了公司的自治空间。

对股东而言:你的股份,原则上你说了算,但要记得看一眼章程。

对公司而言:章程是保护股东结构稳定的工具,但别用它“锁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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