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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制度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流动与股东权益实现的核心机制。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在延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由转让”基本原则的同时,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赋予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的权力,体现了立法力求在“提升股份流动性”与“尊重公司自治”之间的平衡。
法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法条解读
本条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一般原则与例外原则两大核心规则:
一、一般自由转让原则:股东有权将其股份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也可以转让给公司外部的第三人。
(一)股份转让的自由性
转让对象无限制:既包括内部转让(股东之间),也包括外部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
与有限责任公司对比: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通常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84条)。而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没有法定优先购买权,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法律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合性,股份具有证券化特征(尤其是上市公司),流动性是其核心价值,因此法律预设自由转让。
二、章程优先例外原则: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设置了合法限制,则优先适用章程规定。
(一)公司章程的限制效力
章程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章程可以对股份转让设置合理限制(如锁定期、优先购买权、同意机制等),但完全禁止转让的条款可能因违反股份基本属性而被认定无效。
限制方式示例:
要求转让须经董事会同意;
规定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如发起人、高管持股);
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或强制购买义务;
设定转让对象资格(如限于特定行业从业者)。
法律边界:章程限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也不得实质剥夺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非上市公司:章程限制在实践中更为常见,用于维持股东结构的稳定性。
上市公司:章程限制需遵守证监会关于股份转让的监管规则(如减持规定、信息披露等),且通常不得设置超出法律规定的额外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既肯定了股份的自由流通价值,也尊重了公司的自治空间。
对股东而言:你的股份,原则上你说了算,但要记得看一眼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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