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如何防止董事会滥发新股! 发布日期:2026-04-03 作者:胡晖 10720

阅读提示

 

 

发行新股会直接稀释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授权董事会发行新股,无需每次召开临时股东会,本身是一种提高公司融资效率的制度设计。

但为了防止董事会,尤其是与大股东或管理层关系密切的董事,滥用权力,通过发行新股恶意摊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设置了更高的表决门槛,通过“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严格程序,确保这项重要权力不会被少数董事或某个控制董事轻易操纵,在效率与公司治理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法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公司法》修订后新增的一项重要规定,核心内容是事会根据授权发行新股设置了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门槛。

简单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的章程或者股东会通过决议,把“决定发行新股”这项原本属于股东会的权力授权给董事会来行使,那么董事会在做出具体发行新股的决定时,不能简单以过半数董事同意通过,而必须获得全体董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

具体解读如下:

1.发行新股谁来做决定?——被授权的董事会

在获得授权后,董事会成为发行新股的具体决策和执行机构。

2. 怎么表决?——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

(1)“全体董事”是什么意思?

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也不是“有表决权的董事”,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部成员人数。

举个例子:

章程规定董事会由9人组成 → 全体董事就是9人

哪怕有人请假、职位空缺、或被限制表决权,基数依然是9人

(2)“三分之二以上”是什么概念?

这是一个绝对多数的要求。

计算公式:

同意票数 ≥ 全体董事人数 × 2/3

全体董事9人→ 9 × 2/3 =6票(至少6票同意)

全体董事5人 → 5 × 2/3 ≈ 3.33 →至少4票同意

“以上”包含本数,同意票正好达到三分之二也是符合要求的。

对比一下:为什么这个要求远高于董事会一般的议事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董事会的一般议事规则是:

会议举行: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

决议通过: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而本条把发行新股的门槛从过半数提高到三分之二以上,正是为了体现立法者对这类重大事项的审慎态度。

毕竟,发行新股可能稀释现有股东股权、改变公司资本结构——不是小事,不能少数人说了算。

决策主体:被授权的董事会

在获得授权后,董事会成为了发行新股事项的具体决策和执行机构。

表决规则: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全体董事”:这是一个关键概念。基数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也不是“有表决权的董事人数”,而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全部成员人数。

例如: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9人组成,那么“全体董事”就是9人,无论其中是否有空缺、是否有人请假、是否被限制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这是一个绝对多数的要求。

计算方式:同意票数 ≥ 全体董事人数 × (2/3)。如果计算结果不是整数,通常需要向上取整。

如:

全体董事9人的2/3是6人,同意票至少需要6票;全体董事5人的2/3约为3.33,同意票至少需要4票)。

含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所以,同意票正好等于三分之二也是符合要求的。

对比意义:这个要求远高于董事会一般的议事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董事会会议一般需要“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需要“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而本条将发行新股的决定门槛从过半提高到了三分之二以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发行新股(可能会稀释现有股东股权、改变公司资本结构)这一重大事项的审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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