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解读:上市公司严禁“子持母股” 发布日期:2026-03-05 作者:胡晖 1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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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子公司主动买入母公司股票是红线,绝对不允许。

因特殊情况被动持股的,法律剥夺其表决权,并强制要求限期卖出,以最短时间消除交叉持股状态。

这一规定有效维护了上市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公司治理的清晰性,保护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不得交叉持股的规定。与第一百四十法条一样,亦是针对上市公司特别增设的规定。以下是针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本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禁止行为:法律明确禁止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即上市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虽未达到50%但能实际控制的公司)主动买入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其母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

现实意义:

(一)防止资本虚增:

如果子公司购买母公司的股份,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看,这部分股份属于“库存股”,会导致公司资本在法律层面与事实层面不符,造成资本虚胖,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净资产和偿债能力。

(二)规避公司治理原则:

母子公司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如果允许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将形成一种逻辑悖论——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一部分,反过来又成为母公司的“股东”,这将导致公司内部产权关系混乱。

(三)防止管理层权力滥用与内幕交易:

这种结构容易被管理层利用来相互持股,抵御外部并购,巩固自身控制权,甚至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损害外部股东的利益。

第二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特殊情况的处理:该款针对的是非主动取得,而是被动持有的例外情况。

例如:

(一)公司合并: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而这家被合并的公司恰好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导致子公司被动获得了这些股份。

(二)质权行使:

子公司是某笔债权的质权人(债权人),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子公司依法行使质权,将质押物(即上市公司的股份)折价或拍卖,在拍卖变现前,被动持有了这些股份。

法律后果与义务:

(一)表决权冻结(不得行使表决权):

即便由于上述客观原因持有了股份,这些股份对应的投票权也立即被“冻结”,子公司不能以股东身份参与母公司决策。这是为了防止母公司管理层通过子公司来行使表决权,操纵股东会决议,架空其他股东的权利。

(二)限期处置(及时处分):

法律要求子公司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出售等方式将这些股份处理掉,以尽快恢复到法律禁止的常态。这是为了消除被动持股状态,避免长期存在交叉持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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