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从“例外规定”到“任职禁止”:一文读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律边界! 发布日期:2026-02-06 作者:胡晖 1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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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专门规定。本条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定性、组成结构、产生程序、组织运行及任职回避等基本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关的核心法律依据。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法条解读

 

 

本条系统规定了监事会的设立、组成、产生方式、会议召集主持以及任职限制等核心内容,旨在构建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以下是对该条文的逐款解读:

(一)监事会的设立与例外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这是其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定必备监督机构。

法定例外: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存在例外。根据指引的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涉及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可能涉及其他特殊类型公司(如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特殊规定。

解读: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对现实多样性的尊重,但“例外”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

(二)监事会的组成与产生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人数下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以确保其具备基本的议事和制衡能力。

二元代表性: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股东利益,通常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代表公司职工利益,是强制性要求。

职工代表比例:

法定最低限:不得低于监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这是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制度。

章程自治:具体比例可由公司章程在不低于法定的前提下自行规定,赋予了公司一定的自主权。

职工代表的产生:必须通过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由职工选举产生,不得由管理层指定,确保了其代表性和独立性。

(三)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与会议召集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领导设置:必须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非强制)。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体现了监事会的内部民主。

会议召集与主持的顺位规则:

第一顺位:监事会主席。

第二顺位:当主席不能或不履职时,由副主席接替。

第三顺位:当副主席也不能或不履职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解读:此规定确保了监事会会议的可召开性和正常运行,防止因个别人原因导致监督机构瘫痪,是保障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性关键。

(四)监事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核心原则: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身份分离。这是公司治理中分权制衡基本原则的体现。

目的:确保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利益冲突,使监督真正有效。

(五)监事任期的法律适用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条款指引: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统一规定:此规定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与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明确了监事的任职周期,有利于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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