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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中经理的职权: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负责战略决策,经理负责具体执行,实现了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与制衡。公司通过专业化的经理人负责日常运营,可以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反应速度。同时将经理的任免和实质授权集中于董事会,确保了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中心的地位,防止内部人控制。
法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设置、任免、法律地位及职权的规定,旨在确立股份有限公司中经理的产生方式、权责来源及与董事会的基本关系,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与制衡。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解读: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经理的设置与任免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这表明经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其设置具有强制性,是公司组织架构的必备部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此句明确了经理的任免权归属于董事会。这体现了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核心控制。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代理人,其去留完全由董事会根据其履职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
二、本条第二款经理的法律地位与职权来源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这是经理法律地位的核心。经理不是对股东会直接负责,而是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关,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这构成了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的纵向负责链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此句指明了经理职权的双重来源:
(一)公司章程的直接规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根本法”,可以预先、概括地赋予经理某些职权。
(二)董事会的具体授权:董事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通过决议方式临时或长期授予经理特定职权。
这两种方式共同构成了经理行使权力的合法依据,且董事会的授权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收回,体现了董事会对经理的控制力。
三、本条第三款经理的特定权利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经理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使其直接了解决策背景与意图,便于准确执行决议,同时也可以就经营情况向董事会直接汇报、接受质询。但需注意,列席权不等于表决权,经理通常无权在董事会会议上投票。
温馨提示
1、为避免纠纷,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中对经理的授权应尽可能明确、具体。模糊的授权可能导致经理越权或董事会不当干预。
2、经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角色可能重合也可能分离。当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其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与对内管理职权交织,权责更大。
3、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经理除对董事会负责外,还应接受监事会(或监事)的监督,配合其检查公司财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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