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核心在于: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在一定条件下,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来保护不知情的善意买受人的利益,使其能够终局地、合法地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简单来说,善意取得就是“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合法地买到了东西”。
举例:
张三有一台笔记本电脑,借给李四使用。李四却擅自将这台电脑以市场价格卖给了完全不知情的王五,王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拿到了电脑。
虽然李四不是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换言之,李四并无权处分该台电脑,但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五因为不知道李四无权处分该台电脑,属于善意第三人,并且支付了相应的价款,所以王五合法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而张三(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李四(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从王五那里要回电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处分人(卖方)是无权处分人
即出卖财产的人(如例子中的李四)实际上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他可能只是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处分权存在瑕疵。
(二)受让人(买方)在受让时是“善意”的
“善意”是指受让人在交易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无权处分。
这是最核心的主观要件。如果买方明知卖方没权利卖(例如,价格明显过低、交易场合可疑),则不构成善意。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交易必须是有偿的,并且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格。如果是赠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等无偿或不对价方式,则不适用善意取得。这体现了法律保护正常交易活动的目的。
(四)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法定公示
比如:
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已经依法办理了登记。
对于动产(如电脑、汽车、名画):已经完成交付(买方拿到了东西)。
法律后果
一旦构成善意取得,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对受让人(买方):合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如质权)。该权利是原始取得,干净完整,不受原权利瑕疵的影响。
对原所有权人(如例子中的张三):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他只能向无权处分人(李四)主张损害赔偿(基于侵权、违约或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
对无权处分人(李四):其处分行为侵害了原所有权人的权利,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其出售所得价款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实践注意
请注意,并不是所有的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践中,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主要情形有:
(1)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如枪支弹药、毒品、文物等;
(2)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3)遗失物、盗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有权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如果受让人是通过公开市场(如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商家)以合理价格购得,原所有权人请求返还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然后再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在“保护原所有权人的绝对权利”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之间做出的价值抉择。它意味着,只要你作为买方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完成了交易,即使卖方没有处分权,你也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法取得财产。该制度的建立是鼓励人们放心参与交易,无需耗费巨大成本去调查卖方的权利来源,促进了商品和资本的快速流通。但法律最终会制裁不法行为人,即法律责任最终落到了无权处分的侵权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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