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应该通知公司? 发布日期:2026-01-19 作者:胡晖 17021

股东转让股权,是否应该通知公司?

 

 

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就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

因为股权转让后,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于公司而言,自然有义务予以配合,但是,公司作为配合履行的义务主体,若不知晓股权转让的事实,如何响应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所以,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也是保障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确保受让方股东权利得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关键步骤。

 

 

公司被通知后,如何应对?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被通知后,会有两类反应:

一是:无异议,也即认可股权转让。

公司无异议的,应为受让股东履行如下配合义务:(1) 变更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2) 及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同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3) 修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信息的记载;

(4)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是:有异议,也即不认可股权转让。

注意: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审查权是有限的,不能随意否决。换言之,公司必须基于合法、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

若公司确有合法理由对受让人身份提出异议,应采取以下步骤:

(1)书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公司(通常由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代表)应在收到转让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向转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书面的《异议通知书》,明确指出异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或公司章程规定,并提供相应证据(如章程条款等)。切忌仅以“不信任”、“不了解”等模糊理由拒绝。

(2)启动内部决策程序:

如果异议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确保优先购买权程序已合法、完整地履行。

如果异议涉及章程对股东身份的特殊规定,可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该转让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股东名册的决议。

(3)妥善应对不同结果:

异议成立: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认可公司的异议(例如,补正了通知,优先购买权等程序瑕疵),公司应在瑕疵消除后依法办理变更。

异议不成立或对方不接受:如果公司无法提供充分合法依据,或对方不认可公司的异议,公司无权阻挠。若公司仍拒绝办理,将面临法律风险。

总之,公司对股权转让有异议,必须“师出有名”,基于法律和章程的明确规定。否则,其拒绝行为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并可能引发诉讼,最终被强制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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