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用工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刻意不作出书面或口头的解除通知,而是通过“软性”手段层层施压,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
这种“隐形解雇”行为,常令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公司并未正式发出解除通知,劳动者究竟是“被辞退”,还是“自行离岗”?近日,成都法院发布的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
01 案情回顾:从调岗通知到“组合拳”逼退
2021年10月13日,付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视频剪辑及视频运营工作。工作近三年后,2024年12月,公司安排付某转至招商部从事非原岗位工作。
2025年2月10日,公司正式向付某发出调岗通知书,拟将其调至“客户管家”岗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面对这一决定,付某于次日回函提出异议,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并明确调岗后的薪资待遇。然而,付某等来的不是协商,而是公司接连使出的“组合拳”——2025年2月11日至13日,短短三天内,某科技公司连续实施了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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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付某视频号运营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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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除付某工作电脑的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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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付某的门禁及考勤打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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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付某移出工作群。
这一系列操作直接导致付某无法进入工作场所、无法沟通工作事项、无法正常从事岗位工作。面对公司的“实质性驱逐”,付某无奈申请劳动仲裁。
02 法院认定:多项行为叠加构成事实上的违法解除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的认定逻辑可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
1.公司行为彻底阻断了劳动者的履职路径。
法院指出,某科技公司在付某提出调岗异议后,短期内连续实施取消门禁及考勤打卡权限、移出工作群、拔除网线等多项行为,导致付某客观上无法进入工作场所、无法沟通工作事项、无法正常从事岗位工作,完全阻断了付某的履职可能性。
2.公司未能证明其行为的正当性。
法院同时指出,该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行为符合公司规章制度,也未举证证明付某存在严重违纪情形。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公司剥夺劳动者基本劳动条件的行为,本身即不具有合法性基础。
3.公司行为符合违法解除的核心特征。
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符合以终止合同为目的、侵害劳动者权益为手段的核心特征,多项行为相互作用导致付某无法工作,双方无协商余地”。
换言之,虽然公司未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但其一系列行为在客观上已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效果——劳动者已被“驱逐”出工作场所,无法继续提供劳动。这种以事实行为替代书面通知的做法,同样构成违法解除。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某科技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03 裁判规则:“非合理事由+多项紧密行为+剥夺劳动条件致无法履职”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厘清了用人单位变相辞退行为的定性难题,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不作出书面或口头解除通知,而是通过非合理事由剥夺劳动者劳动条件的方式,逼迫劳动者离职。这类行为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益,却因定性标准模糊而难以追责。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可概括为 “非合理事由+多项紧密行为+剥夺劳动条件致无法履职”,具体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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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理事由:用人单位的行为缺乏正当理由,既不符合规章制度,也非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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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紧密行为:用人单位在短期内连续实施多项剥夺劳动条件的行为,而非单一、孤立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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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劳动条件致无法履职:上述行为的叠加效果,导致劳动者客观上无法继续从事岗位工作。
当以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便用人单位未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其行为亦构成事实上的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裁判规则的建立,强化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法定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非因合理事由剥夺劳动条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正如审理本案的法官所言:“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单方面严重侵害劳动者劳动就业权利的行为,我们在认定时,已将其认定为变相辞退。”
04 案例启示
对用人单位的启示
本案对用人单位具有重要的合规警示意义。企业行使调岗等用工管理权时,应始终遵循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
即便因业务调整确需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也应提前告知劳动者,充分说明调岗原因,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而非强硬要求员工接受新岗位。调岗是否具有必要性、新岗位与原岗位是否具有合理关联性、是否存在侮辱性或歧视性情形,以及调岗后薪资是否显著低于原有标准等,均是判断调岗合法性的重要考量因素。
尤为关键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剥夺劳动条件的方式逼迫劳动者离职。拔除网线、取消门禁、移出工作群等行为,看似仅是“管理手段”,实则是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操作。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对劳动者的启示
对于劳动者而言,本案提供了重要的维权指引。当遭遇用人单位以变相方式剥夺、侵害自身劳动权利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保留公司单方行为的相关记录。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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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固定证据:保留公司发出的调岗通知、沟通记录、系统权限被取消的截图、被移出工作群的通知等一切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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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表达异议:对公司的调岗或剥夺劳动条件的行为,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表明自身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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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可先向一站式联调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写在最后
本案通过确立“非合理事由+多项紧密行为+剥夺劳动条件致无法履职”的裁判规则,为“隐形解雇”构成违法解除的类案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也向用人单位的不当用工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得以开展工作、实现自身价值的基本前提。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不仅是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任何以剥夺劳动条件为手段、以逼迫离职为目的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否定评价与严肃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