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第六十五条 股东表决权 发布日期:2025-04-24 作者:胡晖 9120

法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东表决权规定。

本条确立我国公司表决权制度的两大核心规则:

 

1. 资本多数决原则(默认规则)

股东表决权与出资比例直接挂钩,体现"同股同权"的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

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股份有限公司: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

注:新法删除原"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表述,改为完全授权章程自治。

 

2. 章程优先原则(但书规则)

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设计差异化表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如AB股结构,同股不同权,防止创始股东的控制权被稀释;

设定表决权上限:旨在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

建立表决权池,增加小股东的话语权;

约定特殊事项否决权。

 

 

实务分析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是指股东基于投资人地位对公司有关事项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是股东参与管理权的最重要体现,也是股东各项权利得到保证的基础。

 

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的表决权完全授予公司章程自治,因此公司章程在设计差异化表决权条款时,需遵循明确性、具体性、合规性原则。实务中应当注意:

 

1. 差异化表决条款适用股东范围

明确主体:哪些股东享有特别表决权(如创始人、核心团队、特定投资者)。

股份类型:说明对应股份类别(如A类股、B类股),并明确不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权比例(如“1股10票”)。

适用场景:列明特别表决权适用的决策事项(如并购、董事任命、公司章程修改等),并明确普通事项与特别事项的区分。

 

2. 差异化表决权的具体规则

倍数限制:明确表决权差异比例(如科创板要求最高不超过10倍)。

资格条件:规定享有特别表决权的前提(如在职身份、持股期限、不得转让等)。

权利终止情形:约定权利失效条件(如离职、股份转让、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3. 调整与转换机制

动态调整:是否允许根据特定条件(如持股比例变化、公司发展阶段)调整表决权倍数。

股份转换:明确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的条件(如上市后自动转换)。

 

4. 程序性要求

决策程序:条款需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如2/3以上表决权同意)。

信息披露:在公司章程、招股书等文件中充分披露差异化表决安排及潜在风险。

争议解决:约定条款解释权归属及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总之,在设计差异化股东表决条款时,应符合《公司法》及交易所规则(如科创板要求公司市值、行业属性等)。并应设置制衡机制((如独立董事制度、特定事项“一股一票”),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

 

 

律师建议

 

1. 初创企业:建议在融资前通过股权设计、公司章程锁定控制权。

初创企业在股权融资时常常面临股权稀释的问题,创始人可能会因为多轮股权融资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建议通过AB股、多层股权架构、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激励平台等方式进行股权设计,确保控制权不被释释。

 

2. 拟上市企业:需提前3年规划表决权结构。

拟上市企业的表决权结构设计需要兼顾公司治理合规性、创始人控制权的持续以及资本市场的接受度,一般需在上市前三年启动系统性规划。包括基础架构搭建(表决权差异制度设计、股权代持清理与确权、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搭建等)、治理结构优化(包括董事会控制权强化、股东会表决机制重构)以及合规性调整(上市地规则适配调整、申报前风险隔离等)

 

特别提示: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配套规定要求,特殊表决权安排需在工商登记备案时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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