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简介
2016年3月15日,湖南捷奥公司成立。
2016年3月8日,湖南捷奥公司股东会议纪要明确公司注册资本1000 万元,伍某认缴出资29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2056.3.7,占比 29%,实缴出资0元,并选举伍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同日,湖南捷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前述情况予以确认。
2016年7月18日,湖南捷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同意吸收汤某、苏州工业园区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新股东,同意伍某将持有的湖南捷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164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6.4%)转让给苏州工业园区长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承诺其未缴资金在2017年6月26日前缴足,此变更之后的伍锟认缴出资126万元,认缴出资时间 2017.06.26,占比12.6%,实缴出资0元。同日,湖南捷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前述情况予以确认。湖南捷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年报显示,在2016年8月3日,伍某实缴出资额 75.6 万元。但伍某未提供其他直接证据予以佐证。2018年1月11日,湖南捷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陆某。
2018年12月4日,湖南捷奥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了五个议案,伍某与会对五个议案持反对。后伍某要求捷奥公司回购其全部股权。
案件焦点
湖南捷奥公司是否应该回购伍某所持有的股权?
裁判意见
本案历经一审和二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了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出资作为股东的基本义务,在不完全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情形下, 股东的权利应当收到相应的限制,伍某作为湖南捷奥公司的股东,在没有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时,其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伍某称已实缴出资 75.6 万元并提交湖南捷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2016 年年报作为证据证明,但伍某未提供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出资情况,故对此事实不予认可,伍某诉请判令湖南捷奥公司回购其持有湖南捷奥公司的 12.6% 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以湖南捷奥公司的实际的价值为标准(暂定为 126 万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符合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对等,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伍某、湖南捷奥公司提交了新证据,法院也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二审法院明确了伍某要求湖南捷奥公司回购其股份,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缴了湖南捷奥公司的注册资本,故一审以伍某未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为由未予准许其要求湖南捷奥 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请求并无不当。伍某要求湖南捷奥公司回购其股份的依据不充分,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伍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了伍某的上诉请求。
本案心得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公司法》对股东最基本的要求。股东对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以履行股东义务为前提。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催缴,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决定在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丧失相应股权。丧失股权的原告股东当然不享有回购请求权。如果公司不主张原告股东失权,则原告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对原告股东支付回购款义务属于互负到期债务,可予抵销。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一并审查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对股东未实际缴纳的出资在公司应支付的股权回购款中进行抵扣。
律师建议: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对瑕疵出资股东,一方面可以建立催缴制度,依法进行催缴,同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这也是从另外一方面督促其积极履行出资义务。
最后,对于经催缴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丧失相应股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