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顾
徐某原为某重点科研院所涉密岗位的软件开发人员,长期接受单位的保密教育和要求。后因家庭原因打算辞职后入职某高新技术企业。
原单位离职前,徐某发现新公司的业务与原单位涉密成果高度相似,便打起了歪心思,遂利用工作交接之机,从原单位软件配置库中下载25份秘密级文件,刻录成光盘并导入其个人电脑,作为“投名状”带入新单位。
而在新单位取得保密资质后,徐某被定级为一般涉密人员,但仍多次将新单位的2份涉密文件导入私人电脑,并自认为用后删除即可不留痕迹。直到被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徐某这才幡然醒悟,悔不当初。
案件焦点
1、徐某的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规定?
2、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徐某这类泄密行为?
律师分析
徐某的行为会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
一、 民事违约或侵权
1、非法获取或持有国家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法律上认定国家秘密会要求同时满足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不为公众知悉、采取保密措施三要素。
徐某在原工作单位接触到很多保密信息,离职前利用工作交接之机,将25份秘密级文件刻录至私人电脑。如果这些秘密级文件涉及国家的军工领域或者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大科研成果和技术开发的,徐某的行为将会构成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区别在于涉密的范围不同,一个关于国家安全和利益,一个关系企业的商业价值和利益。
徐某在原工作单位接触到很多保密信息若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但是若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徐某的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现在很多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会要求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些协议通常明确要求员工不得泄露或转移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或者从事与原单位类似业务的工作。一旦这些员工在离职后,将原单位的涉密成果带走,作为投名状献给新单位,会被认定为违反之前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法院将会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判定违约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侵权人或者嫌疑人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以上的即可入罪,特别严重者可处3-10年有期徒刑。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应对徐某这类泄密行为?
现代企业知识含量越来越重,知识产权成果大多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的研发成果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技术人员,如程序员在面对高薪诱惑跳槽时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比如带走公司的科研成果等,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防止研发人员泄密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员工保密意识教育
通过律师提供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泄密的法律后果讲座,让员工充分认识到企业商业机密的重要性,了解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泄密,以及泄密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泄密员工不仅会面临巨额赔偿,严重的还会身陷囹圄。
二、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在入职时,与管理人员或者研发人员签订详细的《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企业相竞争的工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竞业不仅是对员工的约束,对企业也有要求,企业要求竞业阶段员工不能跳槽去与原企业相竞争的公司,就需要补偿员工,如果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员工也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
三、建立日常监管机制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保密监管机制,对保密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立泄密匿名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积极举报泄密行为,形成全员参与的保密工作氛围。
四、加强信息数据安全防护
企业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如禁用外接设备、监控文件操作等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要进行加密存储、传输和处理,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泄露。
五、离职管理
离职员工是泄密的高危人群之一,企业应加强对离职员工的管控。在员工离职前,应进行严格的离职审查和交接工作,确保其没有带走企业的机密资料。
结语
离职见人品,更见职业化。涉密人员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纠正认为个人研发的技术自然归个人所有的错误观念。不要仅受高薪诱导,应摒弃侥幸心理,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随着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个人信用在个人生活以及求职、就业中会越来越重要。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大平台公司,入职背调会越来越详细,很多人对背调不以为然,殊不知,多年前的一念之差最终可能会影响一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