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知情权 发布日期:2025-04-03 作者:黄亮、张航 8369

法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其对公司如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重大事务决策以及如何运用公司财产、公司盈余如何分配等,拥有决定权。因而,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一切情况,特别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情况。

 

本条针对旧《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进行了大幅修改,同时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部分规定。本次修订有三大创新:

 

首先,明确了会计凭证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旧《公司法》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而会计账簿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未明确,导致实践中有争议;

 

其次,由于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是一项较为专业的工作,不具备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很难发现问题,为此,本条新增了股东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查阅。当然,由于查阅的资料具有秘密性,股东及其委托查阅的主体负有保密的义务。

 

最后,明确股东可按前4款规定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材料,需注意这里限定为“全资”

 

律师建议

 

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并不需要取得公司的同意和批准,但是这一权利并非绝对的,不受限制的,股东应当依法行使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律师提如下几点实务建议供参考:

 

一、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只可查阅,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查阅、可复制。

 

二、股东查阅公司资料,需要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目的,遭公司拒绝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应先履行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前置程序。

 

三、实践中,企业进行集团化运营已成为常见现象,集团中的控股公司通常只负责持有下属公司股权,没有实际投资经营项目,业务下沉、财产下沉,甚至有些母公司成为纯粹的控股公司,本身并无业务。此类公司股东在股东权利受损,除查询母公司账册外,可以穿刺查询全资子公司账册,更加透彻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四、股东在转让全部股权退出公司后,对其持股期间的公司资料享有知情权,依然可以查阅持股期间的各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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