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第五十六条 股东名册 发布日期:2025-04-02 作者:胡晖、张航 10405

法条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权权利。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规定,相较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有所新增,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增加了两项:“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以及“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本条第二款还明确了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资格争议案件中,股东名册之推定效力意味着,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主体只需要援引该记载,即完成其举证责任,而若有人对股东名册有异议,异议者负有举证证明其不是真正的股东之责任,即需提出股东名册以外的其他证据,以推翻股东名册之记载。只有在异议者提出有效攻击证据后,股东名册所记载之主体才需进一步提出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股东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反推,不记载就不是股东,只能说不记载就不能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亦可通过举证证明其已得到公司认可或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来主张其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

 

律师建议

 

股东名册是指记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个人情况及其股权情况等事项的法定簿册。置备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律师提几点实务建议供参考:

 

一、对于公司而言,公司应重视股东名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并确保股东名册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被诉。公司不置备股东名册、拖延置备股东名册的,可能引发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诉讼,而履职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于股东而言,股东更应重视股东名册,因为股东名册是股东行权的记权凭证。

1、及时查阅、复制股东名册

2、若发现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及时向公司提出并请求更正。

3、如果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比如实缴出资金额发生变化,股东出资时,应在转账时款项用途备注为“实缴出资”并要求公司出具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否则不能默认为出资,仍存在未实缴出资的风险。

4、股权转让,要及时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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