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出资证明书 发布日期:2025-04-01 作者:胡晖、黄亮、张航 8742

法条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规定,新《公司法》有所修改,新增了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规定。

 

出资证明书,是由公司签发,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只有经过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的内容:

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明确具体;

2、公司成立日期,只有成立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才能签发出资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是公司成立的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新增记载认缴、实缴出资额是对当下限期认缴制的配套具体措施;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对于分期缴纳的股东,公司应当就其每期出资向其颁发出资证明书。新的出资证明书颁发之后,公司应当收回,并且注销原出资证明书。

 

律师建议

 

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是确认股东资格和证实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书。但是因为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属于公司的内部文件,实务中,很多公司都忽视了出资证明书的重要性,有的只在公司设立后对原始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后续便无更新;有些公司签发出资证明记载内容、签章主体不规范,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导致无效;有些公司甚至根本没有签发过出资证明。为了避免对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产生争议,确保股东权属清晰。

 

1、作为公司股东实缴的证明,出资证明书需要在公司成立后,且股东实际缴纳部分或全部出资后才颁发。若股东仅仅是认缴,则公司不颁发出资证明书。
2、出资证明书具有要式性,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司公章。
3、多次换发出资证明书,需收缴旧证。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仅仅在公司成立后向原始股东签发,应当在每次股东实缴出资或股权转让后,签发更新的出资证明,并回收旧的出资证明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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