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资本充实责任 发布日期:2025-03-29 作者:胡晖 8349

法条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核查、催缴出资及相应董事责任的规定,与旧《公司法》相比,属于新增内容。根据该条规定,董事对债权人具有信义义务,对于股东的出资情况,董事会应进行核查,并有催缴的义务,若未履行核查和催缴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旨在督促公司以及董事会、董事在公司发展前期尽可能督促股东按期完成出资,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保护。体现了新《公司法》优化营商环境的努力和决心。

 

律师建议

 

董事的信义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忠诚、谨慎等基本原则,保护股东、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实现公司的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确立了董事对股东出资核查和催缴义务以及怠于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董事在实践中履行该义务和职责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核查出资的范围

既包括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情况,也包括公司增资时的出资情况,还包括出资加速到期时的提前催缴。

2.核查出资的内容

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货币出资是否转入公司或者指定账户;

非货币出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否依法进行评估、是否办理了相应的产权转移手续或是否已交付公司;

出资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等情况。

3.催缴出资的形式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要求对于未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应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进行催缴出资,因此判断董事是否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核心形式要件是“书面催缴书”。所以,董事在制作书面催缴书时,应注意包括股东名称、认缴出资及其期限、未足额缴纳的情形、尚欠金额及补足的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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