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条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责任的规定。遵守规定的出资时间和额度是股东需要履行的法律职责,这意味着股东需按时且全额完成出资。该条旨在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确保公司在设立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实践中,股东违反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未按章程约定的时限或金额完成出资,包括实物出资价值远低于承诺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阶段,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违约股东需补充未足额的出资。即使违约,股东仍需履行章程中的出资义务。其次,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与该股东一起,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创始股东在选择创始合伙人时应更慎重,避免因其他股东出资不足给自己带来风险。
律师建议
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在选任创业伙伴应持审慎态度,股东不仅要确保自己的出资到位,还需对其他股东的实缴出资履行催促、核查义务,确保公司资本的充实。
基于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旨在帮助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作出合理的出资决策,确保注册资本按时足额缴纳:
(一)审慎确定认缴出资额度
股东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能力、公司的经营规划、潜在投资风险以及公司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认缴出资额度。这有助于限制股东的投资风险,防止因出资期限提前到期等因素导致的财务压力。
(二)对以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进行合理评估,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并应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确保上述出资登记在公司名下。
(三)对注册资本过高且难以全额缴纳的公司实施减资
针对注册资本过高且股东无力全额缴纳的情况,减资成为解决之策。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股东资金状况,遵循新《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减资程序,及时履行公告义务,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四)对于需要证明资金实力的公司可后续进行增资
对于需要展示资金实力的公司,若初期因资金压力等原因设定了较低的注册资本,可在企业和股东资金状况改善后进行增资。通过适时调整注册资本,可以灵活地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同时保持股东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每次增资的幅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新《公司法》的五十条的规定意味着,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相互之间应对出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而且属于公司法上的“终身责任制”。因此,对于有意与他人一起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人而言,需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切勿认为只要自身缴足了注册资金就万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