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法》第四十条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事项
发布日期:2025-01-20
作者:胡晖、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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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司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事项的规定,属新增内容。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日益凸显,它为交易相对方及潜在的交易者提供了一个便捷的信息获取平台,满足了商事活动中的外观主义需求。
1.义务主体:本条的义务主体为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示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日期;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4)行政许可的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律师分析
企业信息不公示或不如实公示会有什么后果?
新《公司法》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是否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并未进行强制要求,因此,很多公司选择不公开具体的出资情况。但是新《公司法》实施之后,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