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 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5-01-23 作者:胡晖 39290

案件来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他字第23号

 

案情简介

 

凤舞公司与鞍福公司于1998年4月28日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凤舞公司按协议向鞍福公司供应各类牌号汽车共26辆,合计货款1165200元。鞍福公司仅支付部分购车款,尚欠742800元。凤舞公司逐向上海市奉贤县法院起诉,要求鞍福公司偿付购车款,并以砖桥贸易城对鞍福公司的设立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判令砖桥贸易城对鞍福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鞍福公司是由费汉灿和林学建于1998年2月10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设立手续和注册资金验资由砖桥贸易城办理。双方签订借款协议,鞍福公司向砖桥贸易城借款100万元,期限一个月。砖桥贸易城提供验资款后立即抽回,实际用于帮助多家公司注册验资。

 

砖桥贸易城于1997年成立,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800万元。公司主要业务是为他人代办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并收取费用。提供包括验资账户和验资款、验资手续、工商登记等“一条龙”服务,尽管其经营范围并未包含招商或代理公司登记注册。

 

焦点问题

 

1. 砖桥贸易城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承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意见

 

上海市奉贤县法院认为,凤舞公司与鞍福公司之间购销合同有效,鞍福公司应给付尚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砖桥贸易城明知鞍福公司两股东并不具备开办公司所必需的100万元注册资金,而以借款为名为其提供该笔验资款,并以鞍福公司两股东出资款的名义将该款汇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验资完成后,又将该笔资金从其开设的为鞍福公司验资的专用账户中抽回至自己的账户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严格规定,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造成鞍福公司实际是无注册资金的“合法”企业。对凤舞公司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造成了损害,故砖桥贸易城应对此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一、鞍福公司给付凤舞公司尚欠车款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二、砖桥贸易城对鞍福公司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砖桥贸易城对一审判决其对鞍福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砖桥贸易城与鞍福公司恶意串通,虚假投资,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共同对他人构成侵权,使他人对鞍福公司的注册资金造成误解,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鉴于该种情况的普遍性,本案的处理具有导向作用,故请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鞍福公司成立时,借用砖桥贸易城的资金登记注册,虽然该资金在鞍福公司成立后即被抽回,但鞍福公司并未被撤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确认鞍福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判决并未实际出资的设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砖桥贸易城的不当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其行为,使得鞍福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砖桥贸易城是有过错的。砖桥贸易城应在鞍福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心得

 

从最高院的答复中我们可以看出,明知他人注册资金不足,为他人提供过桥资金,帮助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一旦该公司对外负责、无力偿还时,提供过桥资金、协助虚假出资的一方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虽然提供过桥资金、协助虚假出资的第三方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其出具虚假验资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据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在责任承担上,应当首先由出资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提供过桥资金、协助虚假出资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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