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巨款”系工程保证金?还是夫妻共同借款? 发布日期:2025-04-08 作者:黄亮 7616

案件简要

 

2015年4月8日,赵某作为分包方授权代表与总包方签订《成都市某酒店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分包方需缴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

 

次日,赵某火速支付保证金,并将工程转包第三方。

 

得知消息的多年好友李某提出接手工程。考虑到多年情谊,赵某不惜违约更换分包方,与李某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分包协议。

 

事后,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赵某的账户汇入60万,5月1日,分别向赵某的账户汇入10万,向赵某的妻子孙某的账户汇入30万,共计100万,5月13日签订分包合同,然而签订了合同后,工程迟迟无法开工。

 

因项目始终未动工,这笔百万资金成了“休眠火山”。直至2024年3月,得知赵某与孙某已离婚的李某突然要求赵某补签借条,主张款项性质转为借款。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 涉案款项的性质?

李某主张:基于2024年补签借条主张民间借贷。

赵某抗辩:出示2015年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坚称系工程保证金。

法院认定:

1、分包协议与转账金额、时间完全吻合,涉案款项为工程保证金。

2、补签借条系对未退保证金的债务确认,不改变原始法律关系。

3、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涉案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主张:因为100万中的30万元转入孙某账户,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孙某抗辩:

1、出示2019年离婚证,赵某于2024年给李某出具借条时,双方已离婚。该借条系赵某的个人意愿,与孙某无关。

2、强调转账系工程保证金流程需要,非夫妻共同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共债共签”原则,借条并非赵某、孙某双方共同出具;

2、百万债务属于巨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3、债权人未能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因此,涉案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分析

 

这场因转款百万引起的纠纷,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民间借贷以及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审判规则:

 

1、‌借贷关系认定‌

出借人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实际交付,如借条、借款合同、收条、欠条、转款凭证;

借款人若抗辩非借款的,需举证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

法院基于双方的举证认定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其他法律关系。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合意型共同债务

即“共债共签”,双方均在借条、借款合同、收条、欠条等债务凭证上签字。

 

日常家事型共同债务或生产经营型共同债务

一方对外举证,但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否则债权人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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