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情不再,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5-03-18 作者:胡晖、张航 9311

案件简介:

 

吴先生与张女士于2019年8月2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张女士抚养,吴先生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吴先生与张女士继续同居生活至2023年4月双方才彻底分开,离婚后吴先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2019年8月5日,吴先生母亲赵女士向张女士支付800000元。

2019年8月1日,张女士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房贷由张女士负责偿还,同居期间,吴先生向张女士支付过备注为“房贷”的款项共计3笔,每笔6050元。

2022年10月15日,吴先生向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104624元,张女士付款20000余元,购买宝马车一辆,车辆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剩余车贷由张女士在负责偿还。

2023年2月,张女士确诊宫颈癌,张女士将房屋以及车辆变卖用以治病,2024年6月,吴先生起诉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和车辆。

 

案件焦点:

 

吴先生与张女士同居期间是否有共同财产?如果有,应如何分割?

调解结果:

双方经过协商最终达成调解,调解结果如下:

1、双方确认同居关系期间相互转账差额全部用于抵扣陈先生自2019年8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应支付的婚生女的抚养费,张女士不再向吴先生主张该期间的婚生女的抚养费。

2、吴先生确认吴先生母亲赵女士向张女士转款的800000元由吴先生负责偿还,且吴先生放弃对房屋以及车辆及其他财产主张的权益。

 

律师分析

 

本案,吴先生和张女士在离婚后,为了小孩,双方依然生活在一起,就是所谓的“离婚不离家”,从2019年8月2日双方离婚到2023年4月双方彻底分开,这段时间属于吴先生和张女士的同居期间,在该期间,张女士购置了房屋和车辆,且房屋和车辆均登记在张女士的名下,但是购置房屋和车辆的款项,吴先生的母亲和吴先生本人都有支付过大额款项,所以在两人彻底分开后,吴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因此,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了一系列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经济活动,这些款项的性质以及所购买资产的归属问题成为日后财产纠纷的关键所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认定和分割主要是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进行处理。

 

1、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认定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意味着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双方共有,但是注意:是一般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这个跟婚姻期间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本质上的区别。一般共有意味着各共有人的所有权可能是等额或者不等额的,而共同共有意味着各共有人对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且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就无法分割出具体的份额。

 

2、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首先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处理。所以,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这个有别于夫妻财产,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法院会按照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是否有过错等因素进行分割。

(一)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比如: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共同生活的支出情况;

(二)是否有子女,主要是涉及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的抚养和后续抚养费用的承担;

(三)共同出资期间获得的财产的贡献大小,比如说双方共同出资,投资经营,但一方在负责实际经营,那么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要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

 

特殊情况处理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重病未治愈,法院可能会在分割财产时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对同居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有别于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同居关系是个人自由的选择,彰显的是个人的意志和追求,因此在对同居财产权益保护中,应尊重意思自治,换言之,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所得和购置财产,首先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同居的情侣,同居前或同居期间,双方可以签订同居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债务承担等问题。同居关系虽自由,但也需要理性对待财产问题,无论是签订协议还是保留证据,都是为了在感情结束时能够体面的分手,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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